為做好我校 2024 年碩士研究生復試錄取工作,根據《教育部關于印發<2024 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教學〔2023〕2 號)文件精神和 2024 年全國碩士研究生復試錄取工作相關要求,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復試是研究生招生考試的重要組成部分。學校復試錄取工作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實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嚴格執行政策,堅持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二條 復試采取差額形式,復試比例一般不低于 120%,合格生源比例不足的,按實際合格生源組織復試。
第三條 初試成績(單科、總分)符合我校進入復試基本成績要求,且達到報考學院(研究院)公布的復試分數線的考生,可參加報考專業的復試。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四條 建立健全組織機構,實行校院兩級管理。
第五條 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領導、管理、檢查和監督研究生招生復試錄取工作。各學院(研究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單位復試錄取工作的具體組織和實施,并對本單位復試錄取的過程和結果負責。
第三章 復試形式及內容
第六條 復試形式為現場復試。復試內容一般包括專業筆試、面試、外國語測試和思想政治素質與品德考核四部分。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會計、審計、項目管理等五個專業學位類專業,還需在復試中進行思想政治理論測試。
第七條 專業筆試、面試、外國語測試和思想政治理論測試實行量化打分,各項成績滿分均為 100 分,按比例折算后計入考生的復試成績。思想政治素質與品德考核不進行量化打分,考核結果為合格或不合格。
第八條 專業筆試考試形式為閉卷,滿分為 100 分,考試時間為120 分鐘。筆試科目詳見《西南財經大學 2024 年碩士研究生專業目錄》中“備注及復試筆試科目”欄。
第九條 面試主要考查考生的創新能力、專業素養和綜合素質等。
第十條 外國語測試形式為聽說能力測試。
第十一條 思想政治素質與品德考核,考查考生的現實表現,包括政治態度、思想表現、道德品質、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等方面。考核結果為合格或不合格。
第十二條 以同等學力參加復試的考生,在復試中須加試兩門與報考專業相關的本科主干課程。加試形式為筆試,加試時間 3 小時,每科滿分 100 分,難易程度原則上與本科教學大綱要求一致。同等學力考生加試課程的成績不計入復試成績,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第四章 復試組織
第十三條 制定并公布復試錄取細則。各學院(研究院)根據學校復試錄取辦法,結合本單位學科、專業的特點,制定復試錄取工作細則,并于復試前對外公布。復試細則中須包括分專業招生計劃、復試比例、成績計算方式、錄取規則、資格審核要求、復試流程等。
第十四條 遴選復試工作人員。各學院(研究院)要選派經驗豐富、業務水平高、公道正派的人員參與復試工作。工作人員實行回避制度,凡當年有直系親屬或利害關系人參加考試的教師,不得參與復試工作。
第十五條 培訓復試工作人員。各學院(研究院)要對所有參與復試工作的人員進行培訓,強化政策意識、保密意識和責任意識,認真履行復試有關規章制度和相應職責,使其明確工作紀律、工作程序、評判規則和評判標準。要充分發揮和規范導師作用,明確導師在復試工作中的權利、責任和紀律要求。
第十六條 成立復試小組。各學院(研究院)按照學科、專業,結合復試考生人數,成立復試小組。復試小組成員一般不少于 5 人,其中專業課教師不少于 3 名。
第十七條 復試試題命制。各學院(研究院)參照學校自命題管理相關規定,開展命題工作,切實落實試題安全保密職責,確保命題質量。
第十八條 通知考生做好復試準備。各學院(研究院)根據復試名單提前告知考生復試時間、地點、要求和注意事項。
第十九條 資格審核。考生應在報到時向報考單位提交資格審核材料,各學院(研究院)應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規定及我校招生章程的要求,安排有經驗的專職工作人員對考生資格進行審查。對資格審查不符合條件的考生,不予復試。
第五章 錄 取
第二十條 綜合成績由初試部分和復試部分構成,滿分為 100 分。綜合成績計算方式:
(一)初試滿分為 500 分的專業:
(初試成績÷5)×70%+復試成績×30%。
(二)初試滿分為 300 分的專業:
(初試成績÷3)×70%+復試成績×30%。
復試成績中,專業筆試、面試、外國語測試和思想政治理論測試各部分所占權重由各學院(研究院)自行確定,并在其復試細則中公布。
第二十一條 各學院(研究院)根據學校下達的招生計劃,按照考生的綜合成績排名,從高分到低分進行錄取。
各類專項計劃考生(單獨考試、援藏計劃、“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干人才計劃”、“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計劃等)和符合免初試攻讀碩士研究生資格條件的人員(在部隊榮立二等功),招生計劃單列,不參與統考考生排序,在其對應計劃范圍內擇優錄取。按規定享受少數民族照顧政策的考生參與統考考生排序。
第二十二條 綜合成績相同的情況下(小數點后兩位),錄取初試總成績較高的考生,若初試總成績仍相同,按復試學院(研究院)復試錄取細則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復試后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予錄取:
(一)復試成績未達到 60 分的,不予錄取。
(二)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不合格的,不予錄取。
(三)同等學力加試科目成績未達到 60 分的,不予錄取。
(四)報考資格不符合規定的,不予錄取。
第六章 紀律監督和違規處理
第二十四條 考生應簽訂《誠信復試承諾書》,確保提交材料真實有效,禁止以任何方式發布、泄露與考試相關的內容。對在復試過程中有違規行為的考生,一經查實,即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 33 號)《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 36 號)等規定嚴肅處理,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
第二十五條 復試錄取工作實行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各學院(研究院)加強試前試中試后監管,確保復試公平公正。
第二十六條 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對復試錄取工作全過程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七條 各學院(研究院)應安排專人負責接待咨詢,受理申訴。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八條 調劑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由相關學院(研究院)制訂調劑工作辦法并公布實施。
第二十九條 復試筆試考場使用國家教育考試標準化考場。復試全程錄音、錄像。
第三十條 實行信息公開公示制度。學校按照要求,公布考生進入復試基本成績要求、復試分數線、復試名單、復試錄取辦法、復試結果等信息。擬錄取名單公示時間不少于 10 個工作日。名單如有變動,須對變動部分作出說明,并對變動內容另行公示 10 個工作日。
第三十一條 擬錄取的考生體檢根據《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 號)規定,參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教學〔2003〕3 號)要求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如遇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以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從公布之日生效,原有規定自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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