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商業大學原名天津商學院,由國家商業部和天津市人民政府于1980年創建。1998年學校實行中央與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為主的管理體制。2007年學校更名為天津商業大學。天津商業大學在職研究生錄取相關規定如下:
一、錄取
(一)在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按照教育部和天津市的有關規定,根據我校招生計劃、復試錄取辦法以及考生初試和復試成績、思想政治表現、身心健康狀況等擇優確定擬錄取名單。
(二)經考生確認的報考信息在錄取階段一律不作修改,對報考資格不符合規定者不予錄取。
(三)擬錄取名單確定后,我校向考生所在單位函調本人現實表現材料,全面考查其思想政治和品德情況。函調的考生現實表現材料,須由考生本人檔案或工作所在單位的人事、政工部門加蓋印章。
(四)應屆本科畢業生及自學考試和網絡教育屆時可畢業本科生考生,入學報到時未取得國家承認的本科畢業證書者,錄取資格無效。
(五)體檢工作在新生入學后由學校統一組織,體檢不合格者,按照國家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二、信息公開公示
(一)研究生處在網站上公布碩士研究生招生簡章、招生專業目錄和分專業招生計劃。
(二)在復試、錄取階段(含調劑,下同),研究生處在網站上公開復試錄取辦法、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編號、初試成績、復試成績、總成績等信息)。對參加專項計劃、享受初試加分或照顧政策的考生相關情況,在公布考生名單時進行說明。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
各學院在網站上公開復試細則、調劑辦法、各專業招生計劃(根據實際招生情況經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可在專業間進行調整)、復試考生名單(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編號、初試各科成績等信息)。對參加專項計劃、享受初試加分或照顧政策的考生相關情況,在公布考生名單時進行說明。
(三)擬錄取名單公示結束后,我校按要求將擬錄取名單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進行政策審核。審核通過后,我校按要求將擬錄取名單報“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開平臺”。未經我校公示及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進行政策審核的考生不得錄取。
三、違規處理
對在研究生考試招生中違反考試管理規定和考場紀律,影響考試公平、公正的考生,一律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嚴肅處理。對在校生,由其所在學校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直至開除學籍;對在職考生,應通知考生所在單位,由考生所在單位視情節給予黨紀或政紀處分。
學校將考生在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的違規或作弊事實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并將考生的有關情況通報其所在學校或單位,記入考生人事檔案,作為其今后升學和就業的重要參考依據。
天津商業大學錄取相關規定如上,請廣大考生按需求報名,希望可以給考生提供實質性的幫助,詳情請看天津商業大學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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