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研究生招生網訊:關于浙江大學非全日制研究生獎學金實施辦法(試行)具體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落實《教育部辦公廳關于統籌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廳〔2016〕2號)《關于進一步落實高等教育學生資助政策》(財科教〔2016〕21號)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浙江大學研究生獎助制度,強化資助育人功能,浙江大學設立“非全日制研究生獎學金”(簡稱獎學金)。為加強和規范獎學金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非全日制研究生獎學金”面向2016年12月1日后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浙江大學非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條“非全日制研究生獎學金”由研究生院負責設置,經費來源由學校預算、招生學院(系)按1:1配套共同構成。
第二章 評選條件與獎勵標準
第四條參評獎學金的研究生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品學兼優;
(四)積極參與科學研究和社會實踐;
(五)沒有違反校紀校規和其他違紀違規行為,沒有不按時足額繳納研究生學費、延長學習年限等情形。
第五條參評獎學金的研究生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理論創新、創新創業和技術創新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績;
(二)在科技成果轉化、發明專利申請和創新實踐競賽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績。
(三)在專業領域取得其它具有推廣應用價值的實踐成果。
第六條非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優先參評。
第七條獎學金的標準及名額:
(一)“非全日制研究生獎學金”一等獎:獎勵金額5000元/人,獲獎比例不超過該學年可參評人數的5%。
(二)“非全日制研究生獎學金”二等獎:獎勵金額2000元/人,獲獎比例不超過該學年可參評人數的10%。
第三章 評審組織與評審程序
第八條獎學金評審工作須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和擇優原則,杜絕弄虛作假。
第九條研究生院負責制訂獎學金的名額分配方案以及核定和公布最終獲獎名單。招生學院(系)負責本單位具體實施細則和評審工作。
第十條評定程序嚴格遵循“學生申請、院系評審、研究生院核定”程序進行。學院(系)、研究生院的公示時間均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對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者,可在學院(系)公示期間提出申訴,有關學院(系)應及時研究并給予答復;對學院(系)做出的答復仍有異議的,可在學校公示期間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訴,由研究生院進行調查和裁定。
第十二條獎學金獲評者獲得榮譽證書和獎學金。
第十三條對查實不符合評獎條件、違反評獎要求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獎學金榮譽的,學校將取消其年度參評資格或者撤銷已獲得的榮譽證書、收回已發放的獎學金,直至取消該名學生在讀期間獎學金的參評資格。
第四章 其它
第十四條新入學的研究生和在延長修業年限(簡稱延期)的研究生均不納入本學年獎學金評選。
第十五條獎學金參評所使用的成果及成績,須以浙江大學為第一單位,時間為上一年度9月1日至當年度8月31日。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實施,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浙江大學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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