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研究生網訊:廈門大學于2017年12月1日發布了關于2017-2018學年秋季學期期末考試工作安排的通知,具體詳情如下:
各學院(研究院):
根據學校校歷安排,本學期研究生課程教學相關工作將于2018年1月6日結束。現將期末有關考試工作安排如下:
一、課程考試安排
本學期研究生課程期末考試安排在第17、18兩周(2018年1月8日—20日)。考試周內停止課程的教學工作,進入期末復習和考試階段。在復習考試周期間,原上課教室安排停止執行,需用使用教室進行輔導或考試的單位應向教務處教學科另行申請。
為避免學生考試時間沖突,課程考試原則上安排在課程原來上課的時間段進行,考試時間一般不超過2小時。考試周內考試時間段安排如下:上午8:00-10:00(對應1-2節)、10:30-12:30(對應3-4節);下午14:00-16:00(對應5-6節)、16:30-18:30(對應7-8節);晚上19:00-21:00(對應9-11節)。
1.公共課程考試:本學期全校性公共政治課程、公共外語課程考試安排如下:
1月8日10點30分-12點30分研究生英語
1月9日10點30分-12點30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與實踐研究
具體時間與地點安排,學生可向任課老師咨詢,或登錄研究生信息平臺進行查詢(具體時間另行通知)。其他全校性公共課考試由各任課老師安排。
2.專業課程考試:各學院(研究院)(以下簡稱“學院”)應按照《廈門大學研究生課程考核與成績管理辦法》中規定,必修課程(含公共必修課)考核原則上采用考試方式,將本學期必修課程考試安排(電子版和紙質版)于2017年12月29日之前上報至研究生院培養與管理辦公室,具體格式詳見附件1。
二、試卷印刷與檔案保有
按照《廈門大學研究生課程教學基本規范》要求,研究生課程考試試卷(含課程論文)應由任課教師交學院保存至研究生畢業后三年。
各學院要加強考試試卷管理,原則上課程試卷必須送到學校印刷廠按規范要求印刷,印刷廠應組織專人負責試卷印刷和保管工作,落實保密措施,嚴防泄題、漏題。研究生考試須用研究生院統一印制的答題紙,答題紙由學院到研究生院開取領取單后到校印刷廠領取。
課程教學檔案主要內容詳見《廈門大學研究生課程教學基本規范》,由課程任課教師負責填報、收集、歸檔后交由研究生教學秘書保存在各學院。
三、監考安排與監考要求
1.各學院應在考試前開展監考人員教育,組織監考人員認真學習《廈門大學教學事故認定與處分暫行辦法》(廈大教[2011]15號)、《廈門大學考試紀律及違規處理辦法》(廈大學[2005]26號)及《研究生課程考試監考教師守則》(詳見附件2),要求監考人員認真履行監考職責。
2.各學院要按照期末考試工作要求配足監考人員,每間考室原則上至少安排2名監考、100 -150人的應至少安排3人監考、150人以上的應至少安排4名監考。主考教師同時負責多間考室時,不能計入監考人數。各學院應安排本學院教師(不得安排研究生)擔任公共課監考。
3.各學院原則上不能安排教學助理擔任監考。個別考場因人數較多,確實需要教學助理協助監考,必須在考前對教學助理進行培訓,且每間考場至少有一名在職教職工擔任監考。
4.各學院應重新強調監考教師職責。監考教師應認真閱讀研究生課程考試監考教師守則,明確監考職責。考試開始前,應主動向研究生宣讀考試考場規則,檢查核對學生身份,清理考室并做好考室清場工作。監考過程中,應全程巡視,不得做與監考無關的事情。考試結束后,應及時清點試卷,填寫“考場監考情況報告表”(詳見附件3)并及時報告給主考教師。
5.期末考試期間,各學院主要領導應到考場巡視,了解考場情況,督促監考教師認真監考,及時處理各種突發事件。研究生院將組織工作人員和教學指導小組隨時巡視考場,加大考試巡視力度,凡一旦發現學生考試作弊行為,將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四、誠信教育與考試紀律
為維護考試的公平、公正,杜絕考試作弊現象的發生,各學院在應考試前對學生進行誠信教育和考風考紀的教育,讓每個學生遵紀、守紀、知紀。在考試過程要嚴格、嚴肅考風考紀,對考試中出現各類違規違紀、作弊行為,堅決按照我校《廈門大學考試紀律及違規處理辦法》(詳見附件4)和《廈門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詳見附件5)執行。
參加考試的學生應攜帶學生證或校園卡(需有照片)進入考場;無論考試形式為開卷考、半閉卷考還是閉卷考,均嚴禁攜帶手機、電腦、PAD 等電子通訊設備進入考場。
五、成績登記
按照《廈門大學研究生課程考核與成績管理辦法》相關要求,任課教師應在課程考核結束后、且最遲不超過新學期開學后第一周,通過研究生成績系統錄入研究生成績,并將成績表打印簽名后交本學院研究生秘書備案(公共課程成績登記表由研究生院存檔)。除部分培養環節外,研究生課程應按百分制登記成績。
六、課程重修與緩考
根據《廈門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要求,研究生課程考核成績不合格,課程應當重修。必修課重修應重選原課程,選修課重修可以重選原課程,也可以按照培養方案要求重選其他課程。重修課程可以與下一年級一起修讀,也可以修讀同年級其他班級的相同課程。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參加考試,應根據《廈門大學研究生課程緩考辦法》要求辦理緩考手續,獲準緩考的研究生只能參加該課程下一輪次的考試,不能提前或單獨考試。
附件:
1. 必修課考試安排模板
2. 研究生課程考試監考教師守則
3. 考試監考情況報告表
4. 廈門大學考試紀律及違規處理辦法
5. 關于印發《廈門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2014年修訂)》的通知
2017年12月01日
附件:1. 必修課考試安排模板
2017-2018學年秋季學期學院課程期末考試安排模板 | ||||||
學院 | 課程名稱 | 授課教師 | 考試日期 | 考試具體時間 | 考試地點 | 開卷或閉卷 |
舉例 | 研究生英語 | 張三 | 1月3日 | 10:30-12:30 | 南強二206 | 閉卷 |
附件:2. 研究生課程考試監考教師守則
研究生課程考試監考教師守則
1.本考試課程的主要負責人與任課教師為主考教師,負責向考場監考教師傳達相關考場紀律與考試須知。對考試
安排跨考場的班級,各任課教師應在考前協調安排各考場的學生人數。
2.監考教師應于考試前 15 分鐘進入考場,未經事先批準,監考教師不得缺席或遲到。對無故遲到或缺席的監考人
員,要視其對工作影響的程度予以批評或通報。
3. 正式考試前監考教師要宣布考場紀律、檢查考生證件、整頓考場秩序,徹底清理考場,要求考生將不準帶入考
場的物品統一放在指定地點,合理調整考生座位安排。
4.板書要求
(1)監考人員應在黑板書寫考試時間及交卷時間。
(2)嚴禁隨身攜帶準許的考試用具之外的物品參加考試,如:手機(通訊工具)、涂改液、修正帶等。凡誤帶入者,
須在開考之前放置到考場“非考試物品暫放處”。否則,一律按考試作弊或違紀處理。
(3)嚴禁將試卷、答題紙(卡)、草稿紙帶離考場。否則,按考試違紀處理。
5. 監考教師應切實負起監督考場紀律的責任,在考試期間,不得擅離職守,不得在考場談話、看書、看報或做與監
考無關的事情。
6.監考教師要密切監督考場情況,發現考生有違紀動向要及時給予警告、勸阻。對于勸阻無效的考生,可作違紀
或作弊認定,并立即報告考場主考,同時如實填報作弊情節,收繳有關證據。
7.考試終止時間一到應立即收卷,并核實試卷份數與實考人數。
8.考試結束后監考教師應立即報送監考報告表(專業課程送交開課院系;公共課送交研究生院培養與管理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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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課程考試考場規則
1.考生應當自覺服從監考教師等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教師等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
場秩序。
2. 除有特殊要求外,考生不得攜帶書刊、資料、通訊工具(如手提電話、尋呼機及其他無線接收、傳送設備等)或
有存儲、編程、查詢功能的電子用品進入考場。
3.考生進入考場后,應遵從任課教師和監考教師的指令,坐在指定的位置,并將證件放在桌子左上角上以便核驗。
4. 考生在開考前應仔細檢查抽屜等位置,將他人遺留的物品交至指定位置。開考后如發現與考試相關或無關的書籍
或資料等,無論該物品是否為本人所有,一律視為考試作弊或考試違紀處理。
5.在監考教師宣布考試開始之前,考生不得答題。
6.考生交卷出場后不得再進場續考,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7. 考生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準吸煙,不準喧嘩,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
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卡,不得擅自離開考場。
8、監考教師宣布考試結束,考生應立即放下筆,等監考教師清點完全部考卷后方可離開考場。
9、如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監考教師等工作人員管理,有違紀、作弊等行為的,該場考試成績計為零分,并且
堅決按照我校《廈門大學考試紀律及違規處理辦法》和《廈門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給予處分。
附件:3. 考試監考情況報告表
廈門大學研究生課程考場監考情況報告表
201 年 月- 201年月第 學期
課程名稱 | |||||
任課教師 | 考試地點 | 考試時間 | |||
應考人數 | 實考人數 | 缺考人數 | |||
考場情況記錄 | 監考人簽名:年 月 日 |
填寫說明:
①凡有違反考場紀律或作弊的,監考人員須把違紀或作弊的具體情節、時間、詳細過程、違紀作弊人員基本信息如實記錄在以上表格中,同時將相關證據材料隨同本表一并報送。
②研究生公共課考試結束后,本表立即送研究生院培養與管理辦或交給巡考人員。
③ 本表中任課教師與應考人數欄目可查詢考生分考場安排表。
附件:4. 廈門大學考試紀律及違規處理辦法
(2005 年 8 月 12 日廈門大學 2005 年第 16 次校長辦公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嚴肅廈門大學考試紀律,規范廈門大學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考試的公平、公正,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考試包括各類國家教育考試、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的考試。
第三條 監考教師負有監督考試紀律的責任,必須在規定時間到達考場,宣布考試紀律,維護考場秩序,履行監考職責。發現考生有違規動向要堅持教育為先的原則,及時給予勸阻。
第四條 學生參加考試,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的原則,遵守考試紀律。考生必須在規定時間到達考場,保持考場肅靜,服從監考教師的指令、監督和勸告。
第二章 學生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
第五條 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考試禁帶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考場周圍,喧嘩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監考教師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有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的。第六條 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由他人冒名代替或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作弊的;
(三)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四)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五)事先將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文字抄寫在桌椅、衣服、文具、身體上等的;
(六)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七)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八)考試時雖經允許離開考場,但在考場外偷看有關資料,或與他人交談考試內容的;
(九)考試時向他人示意,或與他人核對考題答案的;
(十)在考場內朗讀考試內容的;
(十一)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十二)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十三)評卷教師在考試結束后評卷過程中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十四)有其他作弊行為的。第七條 學生不服從監考教師和其他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監考教師和其他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的;
(四)有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的。
第三章 學生考試違規行為的處理
第八條 學生有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按《廈門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并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第九條 監考教師和其他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發現學生實施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并如實記錄;對學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應予暫扣。學生考試違規記錄作為認定學生違規事實的依據,應當由兩名以上(含兩名)監考教師或其他考試工作人員簽字確認。監考教師或考試工作人員應當向違紀學生告知違規記錄的內容,對暫扣的學生物品應填寫收據。
第十條 考試結束后,監考教師、考試工作人員或違規學生所在學院(研究院、教學部、學生園區工作站)應立即將學生考試違規記錄和證據材料移送教務處或研究生院,并協助做好調查取證工作;教務處或研究生院按《廈門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規定的違紀處分程序辦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考場是指實施考試的封閉空間;所稱考點是指設置若干考場獨立進行考務活動的特定場所。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廈門大學考場紀律及違紀處分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5.關于印發《廈門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2014年修訂)》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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