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調入專業的報考條件。
以教育部有關文件規定及我校在招生簡章中公布的報考條件及專業目錄中的備注要求為準。
2.初試成績符合第一志愿報考專業在調入地區的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
3.原則上,調劑考生第一志愿專業與調入專業相同相近,或初試科目與調入專業初試科目相同相近。
(1)調劑生源遴選必須嚴格執行教育部“擇優遴選”要求,不得將考生第一志愿報考單位、畢業院校、提交調劑志愿的時間先后順序等非學業水平標準作為遴選依據。
(2)調劑生源一志愿專業范圍等學業水平篩選條件,由各培養單位研究確定,報研究生院匯總后,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
(3)對申請同一招生單位同一專業、初試科目完全相同的調劑考生,必須當按考生初試成績擇優遴選進入復試的考生。
4.教育部相關文件有專門規定的情況從其規定。
(1)第一志愿報考法律(非法學)專業學位碩士的考生不得調入其他專業,其他專業的考生也不得調入該專業。
(2)我校不接收“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干人才計劃”、國防生(援藏計劃、強軍計劃等)、“退役大學生士兵”等專項計劃調劑,不接收參加單獨考試的考生的調劑申請。
(3)報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會計、圖書情報、審計等7個專業學位碩士的考生可申請相互調劑,但不得調入到之外的其他專業,其他專業的考生也不得調入該類專業。
6.各培養單位規定的其他符合相關文件要求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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