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大學關于做好2015年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專業學位復試錄取工作的通知
各基層研究生招生單位:
根據國務院學位辦[2015]40號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現將2015年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專業學位復試與錄取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單位要加強領導,在本單位研究生招生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研究制定本單位的復試錄取辦法和實施細則,并將本單位復試錄取辦法、招生領導小組成員名單、復試小組人員名單等在復試前報研究生院招生辦公室審核,同時將復試錄取辦法在本單位網上公示。復試人員如果臨時不能參加,必須由所在單位向研招辦提出正式申請,得到同意后,方可允許替換的人員參加復試。如有親屬參加與本人復試工作范圍相關的學科、專業復試的導師及秘書,應主動回避,不得參與復試工作。
二、復試時間原則上定于2016年1月9日—1月10日,復試基本分數線見附件,復試基本分數線以下的考生一律不予復試。各單位應電話通知到每個考生準時參加復試,復試前要認真做好考生的資格審查工作,不符合報考條件或提供虛假信息的考生,一律不得參加復試。
三、經復試合格的考生,按照總分從高分到低分確定擬錄取名單。政治理論、專業課及面試成績低于60分的考生不予錄取。根據國務院學位辦[2015]20號文件精神的規定,藝術碩士錄取限額為75人(其中音樂限額25人、美術和藝術設計錄取總數限50人),體育碩士錄取限額為75人(含優秀教練員、裁判員、運動員),法律碩士錄取限額為100人,教育碩士錄取限額為200人(其中教管限額53人、思政限額15人、語文限額48人、物理限額12人、化學限額9人、生物限額5人、英語限額50人、歷史限額8人),公共管理碩士錄取限額為75人,工商管理碩士錄取限額為100人,公共衛生碩士錄取限額為75人,農業碩士錄取限額為20人,工程碩士錄取限額為295人(其中機械工程和控制工程錄取總數限106人,電子通信工程和集成電路工程錄取總數限53人,計算機技術和軟件工程錄取總數限67人,化學工程和材料工程錄取總數限32人,光學工程限6人,紡織工程限5人,制藥工程限24人,工業設計工程限2人)。
四、上線人數超過國務院學位辦規定的錄取限額,按錄取限額錄取,不接收調劑生源。上線人數不足國務院學位辦規定的錄取限額,按實際上線人數錄取,同時可接收報考本省內高校同學位類別、同專業領域的調劑生源。
五、各專業學位類別間、領域間均不能進行調劑錄取。工程碩士的錄取人員中無學士學位的比例不得超過10%;體育碩士、藝術碩士的錄取人員專科學歷的比例不得超過10%。
六、各單位將確定的擬錄取名單于2016年1月14日前報研究生院招生辦公室審核,審核通過后在研究生院網上公示一周,公示無異議者上報教育部學位中心。各單位要按招生簡章要求認真核實擬錄取考生的報考資格和資格審查表,資格審查表、學歷學位證書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等要保存到考生畢業離校為止。
七、2016年3月26日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專業學位新生辦理報到、注冊手續,各單位自行舉行開學典禮。
八、各單位要做好新生的上課準備工作和排課工作,保證教學工作的順利進行。在報送擬錄取名單時同時向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報送各專業學位的上課方式。
九、各招生單位要樹立品牌意識,加強自律,保證復試與錄取工作的透明度和質量,不得向考生泄露任何與復試相關的內容,嚴禁復試錄取工作中的不正之風。專業課試卷在啟用并使用完畢之前屬機密級材料,要務必保證專業課考試工作的嚴肅性、權威性、保密性,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或向考生泄露,確保復試錄取工作公平、公正、公開。
十、強化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學校成立復試聯合巡查組,紀委參與復試與錄取的全過程,進行監督和檢查。對違反招生規定以及弄虛作假的基層單位和個人,學校將根據不同情況和性質,給予處罰直至追究其法律責任。
附件:蘇州大學2015年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專業學位復試基本分數線
學位類別 | 復試基本分數線 |
教育碩士 | 外語≥40 聯考成績≥150 |
公共衛生碩士 | 外語≥35 總分≥140 |
公共管理碩士 | 外語≥30 總分≥125 |
工商管理碩士 | 外語≥35 總分≥140 |
法律碩士 | 外語≥40 總分≥170 |
工程碩士 | GCT≥212 |
農業碩士 | GCT≥174 |
體育碩士 | 入學資格≥77 |
藝術碩士 | 入學資格≥87 |
說明:
教育碩士:總分=聯考成績(外語+教育學與心理學綜合)+專業課
公共衛生碩士:總分=外語+公共衛生綜合
公共管理碩士:總分=外語+公共管理綜合能力測試
工商管理碩士:總分=外語+綜合能力
法律碩士:總分=外語+專業綜合
農業碩士:總分=GCT+專業課
工程碩士:總分=GCT+專業課
藝術碩士:總分=入學資格考試+專業知識+專業技能(含面試)
體育碩士:總分=入學資格試(入學資格成績相同者按專業知識+專業技能從高到低錄取)。優秀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錄取辦法按全國體育碩士教育指導委員會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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