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研修學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辦法(試行)
來源:在職研究生招生信息網 發布時間:2015-03-25 16:44:21
第一條 為了加強重大政策、理論研究和高層次人才培養,保障學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科學、規范、高效運轉,根據國家博士后工作有關政策,結合學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管理機構
第二條 院長辦公擴大會是博士后工作站的領導和決策機構。審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博士后研究人員招收計劃、考核辦法、獎勵決定及工資、福利待遇;決定合作單位,審定合作協議;審定博士后研究人員招收人選、研究課題、經費額度;決定專家組人選等需由院長辦公擴大會審批、決定的事宜。
第三條 學院的科研管理部門是博士后工作站的業務主管機構。主要職責:
1.制定工作站年度科研立項和招收計劃;
2.組織專家組對博士后研究人員的入站、中期與出站進行業務考核;
3.博士后研究人員的科研項目管理;
4.組織申報博士后基金等科研基金申請工作;
5.協助博士后人員的職稱評定工作;
6.組織研究成果的轉化;
7.代表學院與合作流動站、博士后人員簽署合作及科研協議;
8.其他需要業務主管機構辦理的事宜。
第四條 學院辦公室是博士后工作站的行政主管機構。主要職責:
1.組織制定相關管理制度;
2.執行院長辦公擴大會的決議和督促有關部門落實決議;
3.辦理博士后研究人員進、出站的相關手續;
4.辦理博士后人員戶口遷移,及配偶、子女隨遷等事宜;
5.管理在站博士后的人事關系、工資、福利及年度考核等事宜;
6.協助在站博士后進行專業技術資格評定申請;
7.其他需由行政主管機構辦理的事宜。
第二章 博士后研究人員的招收
第五條 工作站與國內外相關學科專業領域的博士后流動站建立合作關系,聯合招收博士后人員。條件具備時獨立招收博士后。
第六條 具有博士學位,品學兼優,身體健康,一般年齡在四十周歲以下的人員,可申請進站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七條 申請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員,應當提出書面申請,提交證明材料。委托培養、定向培養、在職工作以及具有現役軍人身份的人員申請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應當提交其委托單位、定向培養單位、工作單位或者所在部隊同意其脫產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證明材料。
在職人員不得兼職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八條 工作站采取公開招聘、擇優錄取的原則,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博士后人員,對申請者的科研能力、學術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進行嚴格審核,采用考核、考試、答辯等形式擇優招收。
第九條 博士后的招收程序
1.工作站公布招聘信息,申請者網上申請。
2.符合招收條件的博士在提出申請時,應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國內博士生需提供的有關材料包括:《博士后申請表》;博士學位證書復印件或通過博士論文答辯的有關證明材料;本學科領域的兩位博士生導師的推薦信。
國外留學博士需提交下列材料:《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教育處(組)推薦意見》;博士學位證書復印件或其它學位證明材料;兩名博士生導師或研究課題負責人(其中應有一位為外籍)的推薦信。
3.工作站將收到的申請材料交付相關項目負責人審閱,相關項目負責人提出具體意見,確定面試名單。
4.工作站組成專家組(由工作站與流動站專家計5人共同組成),對已確定的面試人員的科研能力、學術水平、綜合素質進行考察,擇優招收,并報院長辦公擴大會審定。
5.工作站與經院長辦公擴大會審定的待進站人員確認進站時間,并安排到指定醫院進行體檢。體檢合格后發放擬錄用通知書和《進站指南》,說明下一步辦理進站的要求和辦事程序。
聯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員,必須與工作站及合作流動站簽訂《聯合培養博士后研究人員協議書》,其他程序按相關要求辦理。
第十條 博士后進站審批程序
1.擬錄用人員提交相關材料,由工作站報全國博士后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具體材料包括:
2.《博士后申請表》、《企業博士后研究項目立項表》(復印件);《企業博士后研究人員審查意見表》;聯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員還應提供《聯合培養博士后研究人員協議書》(復印件);其他相關材料。
3.博士后進站后需與工作站簽訂科研合同,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4.進站博士后研究人員的戶口、人事關系、組織關系按國家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博士后研究人員的在站管理
第十一條 博士后研究人員進站后,視同學院編制內員工管理,應遵守學院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二條 博士后研究人員在站工作期限為二年。因工作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本人申請、工作站同意,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一年,并須按照規定辦理延長手續。
博士后研究人員在站期間,如提前完成任務,本人可提出申請,經工作站批準,可提前離站(按照規定在站時間不少于21個月);如中途退站,應提前三個月提出書面申請,并取得工作站同意。離站同時終止協議。
第十三條 已批準進站的博士后應按期進站工作,無正當理由逾期兩周未進站者,工作站有權取消其進站資格。
第十四條 博士后研究人員進站后應在兩個月內制定詳細的研究計劃,經所在項目組及工作站專家組審核、院長辦公擴大會審定后實施。
第十五條 博士后研究人員在站期間,由行政主管機構定期對其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報院長辦公擴大會審定,存入博士后研究人員個人檔案。
第十六條 博士后研究人員在站期間,可申請參加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定。業務主管機構根據有關規定,對其科研能力、學術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進行考核,提出審核意見,按相關程序申報、評審。
第十七條 博士后研究人員在站期間,不能申請到國外(境外)做博士后或進修。確因研究課題需要,需經院長辦公擴大會批準,可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赴國外(境外)參加學術會議、交流和科研考察活動(一般不超過一個月)。
第十八條 博士后研究人員在站期間違反國家或學院有關規定,工作站認為不適宜繼續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報經國家博管辦批準后,中止與其簽訂的協議。
第十九條 進站前未發放博士學位證書的博士后,進站半年之內必須補交博士學位證書復印件,否則以未獲得博士學位作出退站處理,在境外獲得博士學位的留學回國博士后應補交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開具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
第四章 工資、福利待遇和經費管理
第二十條 博士后在站期間的工資待遇,在不低于國家規定標準的基礎上,根據本人工作經歷和能力,由雙方商議、院長辦公擴大會批準后執行,同時享受其他編制內人員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條 工作站提供必備的科研經費和良好的科研條件以及必要的生活條件。
第二十二條 博士后科研項目立項后,由項目組提出資金計劃,并經學院有關部門批準生效,財務部門單獨建賬。科研經費由學院科研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第二十三條 博士后從事課題研究所需的科研經費,具體使用須經所在項目組負責人及科研管理部門負責人簽批后方可報銷。
第二十四條 工作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協助辦理博士后研究人員的配偶工作、子女入學、入托和戶口遷移等相關事宜。
第五章 博士后研究人員期滿管理
第二十五條 博士后研究人員工作期滿時,應向工作站遞交《博士后研究人員研究報告》、《企業博士后科研工作總結評閱意見書》及研究成果和論文等有關材料,并填寫《博士后研究人員工作期滿登記表》。
第二十六條 由業務主管機構組織專家對博士后研究人員的工作進行認真考評,并寫出鑒定報告。考評內容主要為:研究成果的學術水平;研究成果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工作表現和解決實際問題及組織管理能力等。
第二十七條 工作站將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員有關資料上報國家博士后研究人員管理部門審批。
第二十八條 博士后研究人員出站前,須交回其在工作站期間占有和形成的全部技術資料、文件(如實驗報告等)、樣品、產品(包括軟件原始代碼、軟件說明、軟件成品等)、辦公和實驗設備等,并不得以復制、發表、泄露、使用、轉讓等方式擅自公開或占有。
第二十九條 博士后研究人員工作期滿分配工作及離站手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研究成果的管理
第三十條 博士后研究人員在站期間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包括執行研究項目所完成的、與研究開發目標有關的科學發現、技術發明和其他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正、合理地處理其產權歸屬。
第三十一條 由工作站提出研究項目,提供研究項目所需的場地、經費、試驗設備及有關技術,博士后研究人員在站期間完成研究成果的知識產權歸工作站單位所有。
由工作站與合作流動站單位合作完成的博士后研究人員研究項目和成果轉讓,雙方應在簽訂協議時預先明確研究成果和知識產權的歸屬及分享辦法。
博士后研究人員研究成果為職務研究成果,博士后研究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應有的權益。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條 國家博士后管理部門如有新規定或與本辦法不一致之處,以國家博士后管理部門規定為準。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學院辦公室和科研管理部門共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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