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教育部獲悉,《普通高等學校理事會規程(試行)》已正式發布并將于9月1日起實施。根據這一規程,高校理事會將在學校改革發展重大問題、辦學特色與質量評估、資金籌措及監督使用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教育部政策法規司負責人指出,高校理事會指國家舉辦的普通高等學校根據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的需要,設立的由辦學相關方面代表參加,支持學校發展的咨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近年來已有一些高校建立了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在建立健全社會參與辦學的制度機制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但仍存在定位不清、職責不明、組成及運行規則不規范等問題。
針對這些問題,即將實施的《普通高等學校理事會規程(試行)》規定高校理事會組成人員一般不少于21人,應包含:學校舉辦者、主管部門、共建單位的代表;學校及職能部門相關負責人,相關學術組織負責人,教師、學生代表;支持學校辦學與發展的地方政府、行業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等理事單位的代表;杰出校友、社會知名人士、國內外知名專家等;學校邀請的其他代表。理事會每屆任期一般為5年,實行例會制度,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可以分專題召開專門會議。
《規程(試行)》規定了理事會的主要職責,如就學校發展目標、戰略規劃、學科建設、專業設置、年度預決算報告、重大改革舉措、學校章程擬定或者修訂等重大問題進行決策咨詢或者參與審議;研究學校面向社會籌措資金、整合資源的目標、規劃等,監督籌措資金的使用;參與評議學校辦學質量,就學校辦學特色與教育質量進行評估,提出合理化建議或者意見。
教育部政策法規司負責人強調,針對實踐中個別高校存在的捐贈數額作為參加理事會(董事會)的條件,并給予理事會或者董事會成員以某種特殊利益的問題,《規程(試行)》規定理事、名譽理事均不得以參加理事會及相關活動,獲得薪酬或者其他物質利益,不得借職務便利在招生、學位授予等方面獲得不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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